编辑同志:谢某、郭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给小孩治病,曾由谢某出面向我借款,郭某也认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以谢某为被告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判决后,虽已申请法院执行,但谢某一直没有付款。请问,我能否申请法院直接追加郭某为被执行人承担还款责任?
读者:陈萍萍
陈萍萍读者:你不能申请法院直接追加郭某为被执行人承担还款责任。虽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八十九条分别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而就追加被执行人问题,除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仅在第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鉴于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将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产生极大影响,故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也就是说,除非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才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自然人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不能仅因为配偶身份或夫妻共同债务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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