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苏迁 陈雪 记者 吴文珍)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利用履职便利,以故意刁难、设置障碍等方式强迫商户接受服务,不仅侵害商户合法权益,更破坏市场经营秩序,最终自食恶果。日前,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方强迫他人接受装修服务的案件,被告人张某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某县农贸市场系地区招商引资产业。2024年1月,该市场运营管理公司将保安、保洁、外场搭建等物业服务承包给某物业公司,被告人张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业主或商户在找张某办理相关开工手续时,张某便以“装修车辆不允许进场,只能使用推车”“装修开工手续办不下来,需要瓦工证、电工证等证件”等借口,拖延盖章审批,刁难商户,并表示如果装修的隔层工程交给他做,以后都会“行方便”,手续都能办下来。部分商户因系外地经营者,担心持续遭张某刁难,被迫同意将工程交由张某施工。后张某为两家零食店搭建的隔层均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两家店铺被迫闭店,分别造成5万元、6.3万元经济损失。此外,市场内广场摊位因经营环境受影响陆续撤摊,最终导致整个农贸市场陷入无客流的停滞状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赔偿部分商户损失,并取得部分商户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以及其案发后积极赔偿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物业服务企业的核心职责是为业主及商户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服务,而非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该案中,张某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利用为商户办理装修手续的履职便利,以“设置障碍、拖延审批”等威胁手段,迫使商户接受服务,造成商户重大经济损失且导致市场经营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既违背行业伦理,更触碰刑事法律红线。同时,市场经营者若遭遇类似强迫交易行为,应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权,切勿因惧怕报复而妥协,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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