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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抚养费还要求逾期支付损失?法院判了
来源:董贤惠 阅读量:10000 2025-10-22 19:54:09

“父母离异后,孩子不该成为被遗忘的责任。”近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引人关注的抚养费纠纷案件。父亲离婚后多年未支付抚养费,女儿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支持其追讨25.2万元抚养费,却驳回了她提出的另一项诉求。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2010年,徐某与妻子郑某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小琳由母亲抚养,父亲徐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然而,离婚后的徐某并未履行承诺,十余年来分文未付。随着小琳逐渐长大,教育、生活等各项开支不断攀升,累计拖欠的抚养费已达25.2万元。为维护自身权益,小琳在母亲的帮助下,将父亲诉至繁昌区法院,不仅要求支付拖欠的抚养费,还主张其承担逾期付款的损失。

案件开庭审理时,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庭审中,争议的焦点落在了小琳提出的“逾期付款损失”是否应予支持。小琳方认为,父亲未按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郑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真实有效,徐某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已违反法定义务,遂判决其在十日内支付拖欠的25.2万元抚养费。但对于小琳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法院却未予支持。法官指出,抚养费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具有人身属性和保障性质,不同于一般交易中的金钱债务,与等价交换为原则的市场交易行为具有明显的本质区别,不存在“逾期利益损失”问题。因此,该项诉请被依法驳回。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消除。本案中,父亲长期不支付抚养费,既违背了离婚协议的约定,也漠视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法院依法支持追索抚养费,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与成长需求的保障。但同时也要说明,抚养费在性质上不同于一般合同之债,其核心在于保障子女健康成长,具有人身属性和保障性质。因此,对于“逾期付款损失”这类具有惩罚性、营利性的诉求,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希望每一位父母都能主动履行抚养义务,避免因长期拖欠影响子女健康成长,也避免自身面临法律强制执行的风险。(董贤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