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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业绩末位为由直接解雇 劳动者有权说“不”吗?
来源:潘家永 阅读量:10000 2025-10-21 14:25:25

编辑同志:我于2023年9月入职某公司从事销售经理工作,双方订立了期限自2023年9月起至2028年8月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8500元。上个月,公司销售部门进行竞争上岗,我因销售业绩不好,总排名倒数第一,公司遂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以“末位淘汰”为由,认定我不能胜任工作,这种做法合法吗?

读者:孟自民 

孟自民读者:一方面,考核处于“末位”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企业解雇考核处于“末位”的劳动者,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是须举证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的事实;二是须举证证明对劳动者进行了培训或者调岗的前置程序。本案中,公司仅以你销售业绩处于末位为由就认定你不能胜任工作,而且未对你进行培训或者调岗就直接解雇,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其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你可以诉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据此,你可以选择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要求公司按照你应得的离职经济补偿金的2倍支付赔偿金。(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