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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保修期”并非免责金牌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阅读量:10000 2025-10-16 09:29:02

案例回顾:2024年1月26日,合肥经开区居民胡某住所发生火灾。事发时,胡某妻子在启动客厅内柜式空调后,前往厨房与胡某交谈,返回时发现空调出风口处出现明火,并迅速引燃周边可燃物。胡某随即拨打119报警电话,辖区消防大队及时赶赴现场将火灾扑灭。经合肥市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调查,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点为客厅南侧柜式空调主机。涉事空调已使用十年,超出产品保修期限。不过胡某仍完整保存了购物小票及发票等原始凭证,并据此向销售方安徽某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索赔请求,遭到拒绝。

经多方协调,销售方最终对火灾损害赔偿责任予以确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销售方一次性赔偿胡某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玖万元整。

专家点评:本案中,销售方一度以“超过保修期”为由试图推脱责任,但法律不支持此类“时间免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经消防部门认定,空调主机为起火点,结合胡先生提供的购买凭证,最终销售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专家提醒:本案顺利解决的核心,在于胡先生保留了十年前的购物凭证。在此作出温馨提醒:大件消费品(如家电、汽车等)的购买发票、保修卡等票据,是证明产品购买时间、质量责任的关键证据。消费者日常应妥善保管,遇消费纠纷时可及时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12315市场监管投诉热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合肥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