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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让“智驾”代劳,算不算酒驾?
法院:仍属驾驶行为,驾驶人应担责
来源:种政 杨蜜 阅读量:10000 2025-10-14 20:32:45

随着汽车智能驾驶系统的普及,这一功能在提升驾驶便利性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安全隐患。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醉驾时开启自动驾驶功能的危险驾驶案。经审理,法院明确指出,当前阶段的自动驾驶技术仍属于辅助驾驶范畴,车辆行驶安全的最终责任人仍是驾驶者。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23年3月某日夜间,闫某某与几位朋友聚餐饮酒。聚餐结束后已是凌晨,其中一位朋友叫了代驾,代驾驾驶闫某某的汽车将闫某某的朋友送到了家,由于朋友叫代驾后设置的终点仅是到朋友家,因此代驾送完闫某某的朋友后就离开了。

代驾离开后,只剩下闫某某自己在车上。闫某某看时间很晚了,觉得路上没有什么车,且认为自己新买的电动汽车具有自动驾驶的功能,可以自动躲避障碍和保持车距,因此没有什么危险。于是,闫某某抱着侥幸心理开车回家。

在半路上,闫某某驾驶的汽车因形迹可疑,被设卡检查的民警拦截检查。民警在询问闫某某时发现其神色紧张、满口酒气,遂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70毫克/100毫升。民警依法对闫某某开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其带至医院,在医院对其进行抽血化验。经血液检验,闫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并以闫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将其刑事拘留。后经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案件被移送至东城区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闫某某开启自动驾驶功能后可以减轻对公共安全危害的意见,经查,现阶段自动驾驶在我国处于试点、示范应用阶段,各地对申请自动驾驶主体、车辆型号、自动驾驶级别及试点、示范区域均有不同的限制性规定。闫某某被查获时明显不符合上述要求;现有证据未显示其车辆具有自动驾驶功能且被查获时已开启该功能,即便其已实际开启,被告人闫某某供述亦显示该车辆对驾驶员的依赖性较高,法院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其他合理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

被告人闫某某被查获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以犯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闫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闫某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为:其车辆具备并开启自动驾驶功能,道路危险性大大降低,原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案发时有效的旧醉驾司法解释,现已失效,以下简称旧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应当从重处罚。该司法解释后被2023年12月2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代替。闫某某案发时间为2023年3月,其定罪量刑适用旧司法解释。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不仅达到了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还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即使以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解读,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也一般不适用缓刑。闫某某醉驾的危害性可见一斑。

案发时,我国市面上的智驾汽车都属于L2级以下,即使被告人闫某某开启了自动驾驶功能,其所处的醉驾状态使其不能有效监管自动驾驶情况,其驾驶的电动汽车也未达到高级别自动驾驶水平,电动汽车仅有驾驶辅助功能,不能替代驾驶人员执行驾驶任务。

而且,醉酒型的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其造成的危险是被法律类型化的,只要行为人处于醉酒状态且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为人的驾驶行为就具有对公共安全造成侵害的危险。行为人一旦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无论是否开启了自动驾驶,无论是否在空无一人的道路上行驶,被法律类型化的危险已然存在,不会减弱。闫某某的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200毫克/100毫升,无论是以旧司法解释评价,还是以入罪标准更宽缓的新司法解释评价,其危险性已然存在。(种政 杨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