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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入住养老院后血糖飙升 法院判院方担50%责任
来源:何陈梅 阅读量:10000 2025-10-14 20:32:25

68岁老人入住养老院时血糖正常,两年后却因血糖飙升至39.58mmol/L引发重症住院,后续不幸离世。老人女儿认为养老院未定期检测血糖、喂养高糖食品加重病情,诉至法院索赔。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健康权纠纷,最终判决养老院承担50%责任,赔偿老人女儿19725.34元,双方均服判息诉并自动履行。

时间回溯至2019年6月28日,老人陈大爷的女儿小陈与某养老院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陈大爷当日入住并完成体检,彼时血糖检测值为4.6mmol/L,处于正常范围。然而,2022年3月5日,养老院通过微信告知小陈,陈大爷出现低烧症状;此后多日,陈大爷病情未好转,小陈遂要求养老院将其送医治疗。

3月9日,陈大爷被送往当地一家二甲医院,经诊断为“2型糖尿病性高渗性昏迷”,葡萄糖测定值高达39.58mmol/L,同时伴随血压、肾功能异常。因病情危急,陈大爷当晚转至某三甲医院救治,3月14日病情稳定后转回此前的二甲医院,直至4月21日出院,期间共计产生医疗费26205.48元。2023年1月18日,陈大爷因呼吸衰竭去世,小陈认为养老院存在明显过错,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4450.68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重点核查了养老院的养护义务履行情况。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精准防控及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应当通过检测血压、血糖、呼吸状况、体重等方式,观察慢性病老年人身体状况”。法院认定,涉事养老院具备相应检测条件,却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定期监测陈大爷血糖,也未就老人健康监测问题与家属积极沟通;尤其在陈大爷低烧服药多日无果的情况下,仍未通过检测血糖明确病因、做出正确处置,导致老人病情迁延,最终发展为重症,未能按《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约定尽到养护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对陈大爷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法院也指出小陈作为陈大爷的监护人,存在履行监护责任不到位的情况:陈大爷年事已高、身体机能本就逐渐衰退,小陈却仅在老人发病后才了解其健康状况;且在养老院未对陈大爷开展年度体检时,未主动询问原因、积极了解老人日常健康情况,对老人的关爱与监护不足,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此外,因陈大爷的伤情未构成伤残,法院对小陈主张的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予支持。

综合全案事实与双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酌定涉事养老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其向小陈支付赔偿款19725.34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均服判息诉,且已按判决内容自动履行完毕。(何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