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作出判决,四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
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期间,陈某等四人先后在长江曹姑洲附近水域采用定置延绳真饵单钩钓具进行非法捕捞活动十余次,共计捕获渔获物100多公斤,所捕渔获物由四人分摊食用。
2025年1月20日,陈某等四人再次前往曹姑洲实施非法捕捞作业时被当场抓获,查获活饵泥鳅约2公斤,查获渔获物鳜鱼、大口鲶共计18.55公斤。
经市农业农村局认定,陈某等四人所使用定置延绳真饵单钩钓具,属于禁用渔具,曹姑洲水域属长江禁渔水域,案发时间属于禁渔期。
另查明,陈某等四人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积极赔付了全部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等四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参与非法捕捞水产品活动,情节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江河安澜,方能生生不息,非法捕捞行为不仅威胁着水域生态环境与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更触碰法律红线。敬畏法律,拒绝侥幸,守护生态,从我做起。(王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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