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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销售过期食品遭十倍索赔
来源:通讯员 姚程 记者 吴文珍 阅读量:10000 2025-09-24 16:40:53

本网讯(通讯员 姚程 记者 吴文珍)日前,寿县人民法院寿春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督促当事人现场兑现了全部调解款项。

2025年5月,李某在某超市处购买了一份面包和一瓶水,一共消费7元。李某发现面包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保质期为4个月,购买时面包已过保质期。李某便向超市索赔十倍赔偿遭拒。双方因食品过期问题各执一词。李某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该产品属于禁止售卖产品,并根据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货、退款并赔偿十倍金额1003元。超市方则认为,李某是故意购买过期食品以索赔牟利,因此仅愿意退货退款,拒绝支付任何赔偿。

案件调解阶段,由于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承办法官在全面了解案情经过和双方诉求后,立即采用“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别多次与原、被告做调解工作。承办法官明确指出,被告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的责任。同时强调,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便消费者明知食品过期而故意购买,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在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析理下,超市方意识到其自身的管理、经营中存在的过错,并承诺今后在经营过程中严格把控食品质量。同时,李某在法官的劝说下也同意作出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由超市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款,超市方当场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食品安全事关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相关主体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商品经营者应定期对所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查,预防食品安全问题,为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消费者在购物时要注意检查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并保留超市小票、消费发票、外卖订单等凭证,以证明自己与经营者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若不慎买到过期食品,且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愿意赔偿时,消费者应及时固定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消费者购买商品应基于实际消费需求,若抱有以诉讼牟利的侥幸心理,不仅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