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孙某与周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周某因生意周转需要,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陆续向孙某借到款项合计20多万元。后双方因婚约嫁娶事宜未谈拢分手,但周某以生意失败为由拒绝偿还款。经多次催讨无果,孙某将周某诉至人民法院。调解期间,周某及其父亲共同到场,提出由周某的父亲作为第三人加入本案债务。一个月后,双方在调解室达成协议并现场履行了还款约定。纠纷圆满解决,最终孙某自愿撤回对周某的起诉。
专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中关于债务转移的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因此,作为债务人,自行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债务人就该部分债务不再承担还款责任的,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才具备法律效力,否则转移行为无效。如果是第三人加入债务,第三人与债务人就该部分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为确保债权人的债务能最大限度得到履行,只要通知债权人后未被明确拒绝,就具备法律效力。
专家提醒:债务加入和债务转移是完全不同的。债务加入不能免除原债务人的责任,且只要债权人未明确表示拒绝即有效,债务转移则可以免除原债务人的责任,但需要债权人明确表示同意才生效。不论是债务加入还是债务转移,都需要明确是全部承担还是部分承担,同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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