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是初次就业者,于上个月入职某公司,双方所签的劳动合同约定我月工资6500元。入职1个月来,我还在休息日加班了3天,公司未安排补休。本以为头一个月可以领取8000多元的工资,但实际上没有那么多,经询问得知公司从工资中代扣了相关费用。请问,用人单位可否代扣劳动者的工资?
读者:姜代龙
姜代龙读者: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但在法定情形下可以依法代扣劳动者工资。根据原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和扣除标准,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对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用中应当由劳动者本人负担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后缴给社保经办机构。(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用人单位对法院有关抚养费、赡养费的裁判负有协助执行的义务,应按照要求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后转交给权利人。(四)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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