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凤台县看守所拘役刑罪犯童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今年6月18日,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童某某在服刑前承包了一个工程,按照约定,近期就要签订工程相关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给工人发工资。而现在,童某某还在凤台县看守所被拘役关押。日前,童某某提出了请假回家发放工资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四十三条等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少规范性文件、具体操作标准支持,再加上监管安全方面的顾虑,执行机关往往不太“敢”适用。
自2024年上半年起,凤台县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就开展了《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落实推动工作,督促指导公安机关特别是看守所适用条款规定,并开展拘役刑罪犯“回家权”管理方面的调研工作。
同时,凤台县看守所在接到童某某提出的申请后,对童某某在拘役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其表现良好,无严重社会危险性,符合请假条件。经凤台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审查研究后,于2025年7月16日报经凤台县公安局同意后,给予童某某一天假期。
7月17日,童某某履行请假手续,从看守所回家办理合同签订及工资发放事宜,并按时返回凤台县看守所继续接受拘役监管。童某某也成为淮南市首例适用“回家权”的拘役刑罪犯。
类似童某某情况的拘役刑罪犯可能再度出现,针对拘役刑罪犯家属病重、去世等特殊情况是否可以紧急审批,以及拘役刑罪犯离所后是否需要采用电子定位技术加强监管等问题,亟需建立一个相对规范的制度进行管理。
凤台县检察院驻县看守所检察室围绕拘役刑罪犯“回家权”问题,依法依规开展法律监督工作。2025年7月8日,该驻所检察室聚焦拘役刑罪犯“回家权”落实,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座谈交流,就拘役刑罪犯“回家权”落实的现状与难点,如何在依法执行刑罚的同时,保障罪犯合法权益、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等议题征求意见。
7月10日,该院向凤台县公安局提出了关于贯彻落实拘役刑罪犯“回家权”的检察建议,建议县公安局落实《刑法》第四十三条,尽快制定拘役刑罪犯服刑期间请假回家管理办法。凤台县公安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开展工作。经过调研,凤台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与凤台县看守所,共同制定了《凤台县看守所拘役刑罪犯服刑期间请假回家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填补实践空白。《办法》结合当地看守所监管实际,对请假条件、审批流程、监管措施等关键环节逐一定性定量,为拘役刑罪犯请假回家机制的规范化提供实践方案。这是淮南市范围内首次针对拘役刑罪犯请假回家制定的系统性操作规范。
为复盘个案做法,推进社会治理,扩大治理成效,7月18日,凤台县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召开落实拘役刑罪犯服刑期间请假回家工作会商会,对《办法》中请假条件、审批流程、回家期间监管措施、违规处理等内容修改完善,既确保既严格遵循法律框架,又充分考虑罪犯家庭实际需求与社会管理风险。
会商会上,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负责人特别要求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加强联动,全程监督制度执行,确保不偏离法律轨道。凤台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凤台县看守所将与辖区派出所将无缝衔接,严格落实回家期间的动态监管,确保罪犯按时返回、不发生安全风险。(本网记者 谢晴雨 通讯员 赵武 孙久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