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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公司遭遇“诈桥”诈骗 庐阳检察:以完整证据链击破“零口供”
来源:本网记者 谢晴雨 通讯员 马云东 阅读量:10000 2025-07-16 21:56:48

为实施“诈桥”(以借钱垫资为名诈骗公司提供的“过桥”资金)诈骗犯罪出谋划策,并全程参与整个犯罪过程,被公安机关追捕到案后,始终拒不交代参与犯罪的事实。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梳理出清晰完整的证据链,在被告人张某某“零口供”、被告人赵某供述出现反复的情况下,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该案提起公诉。

2025年3月10日,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赵某均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有期徒刑八年,并分处15万元、12万元罚金。日前,两人被投监服刑。

利令智昏 实施“诈桥”诈骗

2023年,赵某因资金短缺,欲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出售变现,用于偿还该房产抵押贷款以及个人的其他债务。然而,该房产之前通过张某某办理了二次抵押,房产证在张某某处,赵某无法出售。赵某将卖房还债的想法告诉了张某某,并从张某某处拿回了房产证。

同年11月,赵某通过中介与一典当公司签订借款手续,合同约定由典当公司出资为赵某偿还涉案房产抵押贷款,赵某以应收房款质押,并将用于接收存量房交易托管资金的银行卡交给该公司保管。以为万无一失的典当公司,实际上已经落入“诈桥”诈骗的圈套。

2024年1月15日,典当公司按照约定实际出资48.9万元为赵某偿还房屋抵押贷款。同月,赵某以62万的价格将涉案房产出售,除2万元定金外,余款60万元均由购房者转入房管局托管资金账户。当年3月13日,赵某得知可以支取售房款后,立即告知张某某。随后,二人到银行将此前合同约定的用于接收存量房交易托管资金的银行卡进行挂失,并补办新卡。当天下午,二人与典当公司的业务员前往银行办理取款期间,赵某趁业务员不备,用新申领的银行卡支取了全部售房款后离开。次日,业务员发现被骗后报警。同年6月14日,公安机关将赵某抓获归案。

发现疑点 锁定“漏网之鱼”

2024年6月20日,公安机关以赵某涉嫌诈骗罪提请庐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赵某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但案件中仍存在疑点。

“赵某收到60万的售房款后,为什么当天就向张某某及张某某妻子累计转账55万元?挂失银行卡、支取售房款等事项,赵某一个人完全可以办理,为什么张某某每次都在现场?”承办检察官介绍,通过对赵、张二人近半年银行流水以及两人之间日常交往、资金往来等在案证据分析,赵某关于归还张某某欠款、邀请朋友帮忙等辩解不具有合理性。

带着疑点,承办检察官在提审中重点围绕张某某是否参与诈骗对赵某进行了讯问,在反复释法说理和宣讲法律政策后,赵某心理防线被击溃,供述是张某某传授他实施“诈桥”诈骗的方法并全程参与。之后,赵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一份作案后与张某某“复盘”整个作案过程的电话录音。

2024年6月27日,庐阳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赵某批准逮捕,并向公安机关制发继续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对张某某是否涉嫌诈骗罪进一步实施侦查。庐阳区检察院依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不断反馈的相关信息,在反复梳理全案证据后,该院认为张某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当年7月8日向公安机关制发《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追捕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此期间,重点围绕采集张某某声纹并与电话录音的声音对比鉴定、调取事发银行监控录像、查清55万元转账资金流向等问题,引导公安机关侦查。

随着越来越多的客观证据被发现,张某某参与诈骗犯罪的事实也越来越清晰。2024年8月17日,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后被采取强制措施。8月23日,经公安机关提请,庐阳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张某某。

固牢证据链 “零口供”起诉

“一直是‘零口供’。”张某某归案后,这个棘手的问题摆在承办检察官面前。无论是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还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张某某始终拒不交代参与犯罪的事实,对向其核实的证据均予以否认。同时,赵某对张某某是否是同案人员的供述也出现了反复。为打破办案僵局,承办检察官数次召开案情分析会,逐渐梳理出了充分运用银行交易流水、取款监控视频、电话录音及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的案件突破思路。

首先取得突破的是电话录音。经声纹鉴定,该录音中对话的两个人就是赵某和张某某。录音中,张某某称“如果不是我,赵哥你得不到那么多钱”“你还欠我四五万元”等,而这与赵某供述的是张某某提议“诈桥”,并要求事成之后给其“好处费”等内容相互印证。

银行营业大厅的监控视频显示,两人在典当公司的业务员陪同下到银行取钱时,张某某遮挡住业务员视线,从身侧给赵某递过去一张银行卡,完成了银行卡替换。随后,赵某用这张银行卡支取了售房款。银行交易记录显示,该张银行卡正是二人新申领的银行卡。

在梳理张某某及其妻子收到赵某55万元转款的去向时发现,其中17万元被张某某留作“好处费”及充抵赵某之前的欠款,另有20万经张某某的亲友回转给了赵某,余款则为赵某支付了购车的首付款。上述银行流水显示,张某某从中非法获利。

“上述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张某某是该案的犯意提起者、积极参与者及高额获利者。”2024年9月,庐阳区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判决,均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支招防“诈桥”

检察官提醒,“诈桥”式诈骗是一种针对“过桥资金”(即短期拆借资金以解决临时性资金周转问题)的精准诈骗手法。该类犯罪目标精准,瞄准的是民间借贷、典当行、小贷公司等对短期高息回报敏感的机构或个人。

梳理该案可以发现,这种诈骗方式的核心犯罪手段是更换银行卡,也就是犯罪分子将依照合同约定用于接收资金的银行卡进行挂失,而后重新申领新的银行卡。在提取资金时,想方设法避开被害人的监管,用新申领的银行卡接收资金后,迅速找各种借口离开并失联,完成诈骗犯罪。

检察官建议,提供“过桥资金”的机构或者个人,要增强自身的防诈骗意识,了解常见的诈骗手段,在开展业务前,要充分核实相关情况,避免陷入诈骗陷阱。在开展业务中,可以通过建立双方共同监管的账户,或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托管”功能等方式,全程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在最容易出问题的接收资金环节,应当进一步提高警惕,采取人防、技防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资金流向不发生偏移。(本网记者 谢晴雨 通讯员 马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