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谢晴雨 通讯员 路杜娟 宋佳佳)为赚生活费,两名在校大学生先后收购29个微信号,出租给境外犯罪分子用于实施诈骗。近日,经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2024年4月,张某某偶然得知一条“生财之道”,即通过收购微信号出租给“买家”便可“轻松赚钱”。心动不如行动,2024年4月至9月期间,张某某向同学樊某某、曹某某、马某某(均另案处理)、被告人白某某等人收购微信号,合计29个。张某某还通过某通讯软件,联系到境外犯罪分子,以每日160元至180元不等的价格出租收购的微信号。
2024年5月起,张某某又以100元一天的报酬,雇佣白某某管理其收购的微信号,负责在电脑上登录账号、修改昵称和头像等操作。境外犯罪分子则通过远程控制软件,使用微信号与被害人聊天,实施诈骗。截至案发,张某某实际获利15000元左右,白某某实际获利7000元左右。到案后,两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
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张某某、白某某主观明知上游从事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依然为其提供通讯传输的帮助行为,收购微信号超过20个,两人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5年4月25日,鸠江区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某、白某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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