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你有没有醉酒驾车?”“我没有。”近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情节恶劣的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马某某在被吊销驾照的情况下,一年时间醉驾三次,其中二次发生交通事故,且被告人庭审时仍然否认自己的行为,最终法院顶格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2024年1月,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碰撞到前方停车等待红灯的车辆,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某某驶离现场,被撞车辆驾驶员驾车追赶上被告人并要求其停车处理事故,马某某不予理睬,被撞车辆驾驶员报警,经交警部门现场检测,马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99mg/100ml。后经化验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80.17mg/100mL, 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鸠江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4年8月5日,在马某某取保候审期间,其再次酒后驾驶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检测,马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后经化验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131.3mg/100mL,系再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5年2月,被告人马某某又酒后驾驶普通客车,沿芜湖市繁昌区孙村镇中心广场沿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沿河路中国移动店路段时,碰撞到汤某停驶在路边的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某某驶离现场。当日,交警在繁昌区火焰山路与纬九路交叉口将马某某及其驾驶的车辆查获。后经化验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52.59mg/100ml,系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芜湖市公安局繁昌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马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两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在取保候审期间两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均应予以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前两起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第三起犯罪中事故相对方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予以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马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刘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