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在明知其父土地被征收、补偿款也早已发放到位的情况下,事后仍反复向施工单位索要补偿。阻挠多家单位施工,先后三次肆意破坏、损毁公私财物,最后一次竟点燃了燃气管道(未通气)。最终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事情还需追溯到2008年的6月10日,家住鸠江区二坝镇某村村民王某(现已去世),与当地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协商一致后,同意将位于鸠江区二坝镇某处土地予以出让,王某一次性领取了案涉的土地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竹棚、钢棚等补偿费共计131394元。协议明确规定土地被征收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征地方建设施工。王某在《某村新镇建设征地发放表》上签字画押。
而该案被告人王某亮系王某之子,在明知土地已被征收,补偿款已发放的情况下,仍提出:“谁使用就必须给自己经济补偿”,要求施工方要对其进行其他补偿才可施工,后协商未果。
2023年12月底,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芜湖项目部在该处土地上施工埋设自来水管道,被告人王某亮见状后,将埋设的自来水管户外管道挖了出来,并割断至少三米,随后将管道抛弃。
2024年3月2日,一施工挖掘机停放在该处土地上,王某亮看到挖掘机后,便携带生石灰和水,一同倒入挖掘机油箱内部,对挖掘机进行破坏,导致该车辆油箱燃油损坏。
2024年3月21日,燃气公司在该处土地上进行燃气管道铺设和安装。当天晚上,燃气管道竟发生了燃烧爆炸事故,后经调取监控发现当晚19时左右有王某亮骑着一辆电瓶车进入了施工现场,点燃了燃气管道地面部分,导致管道被烧毁,还引发了管道爆炸,燃烧一直持续到3月22日早上被发现才得以扑灭。
在案件审理阶段,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认为那块地之前是其父亲的,父亲去世后这块地应该属于自己,施工方应该补偿土地使用费。所以将施工的自来水管给锯掉;还将生石灰塞进了油箱里,并灌入一桶水;最后一次,因其不知道是燃气管道,以为是之前的水管管道才进行点燃。
该村村委会相关负责人证实,因为土地征收后,当地一直没有使用这块地,所以被告人才会认为这块地是属于他的。某工程有限公司表示考虑到王某亮对该公司造成的损失自认较小及其家庭困难,对王某亮的行为表示谅解。
该村村民委员会也为王某亮出具相关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亮家庭情况困难,其父亲已去世,母亲双目失明,腿脚不便,长期卧病在床,其子才9岁仍在读书,其弟弟精神异常,希望对王某亮从轻处罚。
鸠江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亮在明知其父亲的土地已被征收的情况下仍多次向施工方索要补偿,协商未果后多次任意损毁施工方财物价值两千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虽在庭审中辩解其无罪,但未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依法可认定为坦白,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亮的犯罪情节和家庭情况,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王某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陈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