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2024年11月26日,合肥市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企业主董某使用的一台叉车存在“冒黑烟”现象,经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检测,该叉车排气烟度均值超过排放限值。依据《合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合肥市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对董某使用超标排放机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专家点评:本案中董某使用的叉车属于非道路移动机械范畴,其尾气超标排放行为违反了《合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本市执行的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依照《合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禁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以每台机械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据此,合肥市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董某下达责令整改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
专家提醒:非道路移动机械(如叉车等)尾气排放是大气污染重要来源之一,用车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对存在“冒黑烟”现象的老旧机械进行尾气治理或淘汰更新,确保尾气达标排放,生态环境部门也应持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抽测,对违规使用超标机械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政企携手共同守护蓝天白云。(合肥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