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多次别车泄愤 最终追责入刑
来源:记者 谢晴雨 通讯员 周亚莉 阅读量:10000 2025-04-23 19:22:39

本网讯(记者 谢晴雨 通讯员 周亚莉)“路怒”没有赢家,“斗气”更要负责。因他人正常超车心生不满,竟在城市道路上恶意追逐竞驶、别车,日前,记者从舒城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该案件已于日前宣判,法院依法判处丁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了解,2024年1月29日19时许,陈某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沿舒城县S330线向杭埠方向行驶到千人桥镇五里桥附近时,发现前方一辆小型轿车行驶缓慢且车身左右摇摆,陈某某在按喇叭、闪远光灯提示对方车辆后便从侧面超车,引发小型轿车驾驶员丁某某不满,随后丁某某在市内连续多次强行变道、急刹车。陈某某的多次避让行为并未让丁某某“满意”,为继续泄愤,丁某某在闯红灯后于路边停车等待陈某某,并以S型路线行驶继续实施别车行为。后丁某某驾车一路跟随陈某某至杭埠镇,因陈某某报警便驾车回到其位于千人桥镇住处。

当天22时许,舒城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丁某某到案接受调查,丁某某拒绝配合又再次驾车至舒城县城关镇一洗浴中心,被民警抓获。民警现场侦查时发现丁某某处于醉酒状态,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

2025年1月13日20时许,丁某某于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9mg/100ml。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丁某某的行为构成追逐竞驶类危险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丁某某于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构成醉驾类危险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审理,舒城县人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