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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检察"亮剑"无证售烟
来源:记者 谢晴雨 通讯员 许木云 阅读量:10000 2025-04-18 15:53:53

本网讯(记者 谢晴雨 通讯员 许木云)近日,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无证零售卷烟案件。夏某某等 4 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卷烟,违法经营总额达13万余元,最终3人被判刑,1人虽因情节较轻被不起诉,但仍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22年7月至2024年7月期间,夏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和宋某某四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卷烟销售活动。经庐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四人违法经营总额达13万余元。

2024年11月13日,庐江县检察院依法对三名犯罪嫌疑人(夏某某、王某某、黄某某)提起公诉。庐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夏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鉴于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庐江县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过,不起诉并不意味着责任豁免。庐江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处理,经审查,宋某某存在未获烟草专卖许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已达到行政处罚证明标准,应予以行政处罚。

2025年1月7日,庐江县检察院依法向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检察意见,建议依法对宋某某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4月9日,庐江县市监局对宋某某依法作出行政罚款的处罚决定。

检察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