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上午,由休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在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当地村镇干部、群众等到现场参与旁听。
2022年至2024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先后多次从他人处收购麂子、野兔等野生动物进行出售,收购金额、出售金额均达10000元以上。经认定,吴某某收购、出售的麂子、野兔等系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案发后,吴某某主动投案。休宁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吴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开庭审理,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是生态系统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有着重要的作用。希望广大群众能够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坚决杜绝违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行为,不要贪图一时之利而触碰法律红线。”检察官在庭审后对现场群众进行了普法教育。(胡叶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