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方硕 姚望 记者 吴文珍)被继承人生前留有债务,继承人在继承财产的同时,也负有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如果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债权人该向谁主张权利?日前,淮南市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就指定当地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
葛某甲欠付闪某本金60万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 葛某甲已还本金355000元,余款没有清偿。经闪某申请,法院执行部门将葛某甲所有的某房屋查封。葛某甲于2022年6月因病去世,生前未立有遗嘱,但葛某甲的法定继承人葛某乙、葛某丙、葛某丁已向法院递交书面申明,放弃继承葛某甲的遗产,从而导致房屋处于无人管理状态。闪某以对葛某甲遗产享有债权的利害关系人身份向法院申请指定寿县民政局为葛某甲的遗产管理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葛某甲去世后,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状态,闪某的债权无法受偿。闪某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葛某甲的遗产管理人。葛某甲生前居住寿县,系城镇居民,且葛某甲的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寿县民政局承担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社会救助、社区服务等工作,相对比较了解辖区内公民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有能力担任遗产管理人。闪某申请指定寿县民政局为葛某甲的遗产管理人,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遂判决:指定寿县民政局为葛某甲的遗产管理人。
法官说法:《民法典》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旨在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无人管理的遗产,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权益。该案中,葛某甲的法定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亦无证据证明其生前留有遗嘱并指定了遗嘱执行人,故依法应当由葛某甲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即被申请人寿县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申请人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民法典》第1147条同时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将履行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职责。同时设置资金专户,用于履职过程中与被继承人相关的债权债务等资金往来结算。民政局依法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后,仍有剩余遗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无主财产认定之诉。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并收归国家所有的,由民政局申请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收归国有的无人继承遗产,主要用于扶贫济因、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以及教、科、文、卫等公益事业。法院启动遗产处理程序,对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更好发挥遗产效用均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