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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骑车身亡 共饮者未尽义务被判赔偿
来源:通讯员 廖文娟 记者 吴文珍 阅读量:10000 2025-04-11 16:52:52

本网讯(通讯员 廖文娟 记者 吴文珍)朋友聚餐喝酒时,都说“感情深,一口闷”,殊不知劝酒不当或未尽到相互关照义务,酿成悲剧的“同桌”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日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共同饮酒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张某某与死者张某系亲兄弟关系,春节期间,张某某多次邀请张某到其家中喝酒,张某虽在微信中多次表示不胜酒力,但碍于情面,于大年初二晚上赴张某某家与张某某、黄某(系其表兄)同桌饮酒。酒局结束后,张某独自骑电动自行车返家,途中意外撞上路边树木身亡。事故发生后,张某配偶认为张某某、黄某作为共饮人,明知张某不胜酒力却未加劝阻,应对其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遂将两人诉至法院,索赔5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酌量饮酒,其在饮酒状态下未考虑自身状况,驾驶电动车离开,行驶的过程中还存在超速行为,对自己的死亡结果具有过错。张某某、黄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应当对张某某饮酒后的高风险行为尽到必要的提醒和注意义务。张某某作为饭局的召集者较其他参与者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一审法院酌定其承担3%的赔偿责任,黄某承担2%的赔偿责任。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案中,原被告双方系相熟的亲戚关系,共饮人负有对他人酒后危险行为的提醒和劝阻义务,共饮人之间没有劝阻过量饮酒亦没有劝阻酒驾行为,最终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因此提醒广大群众,饮酒应有度,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饮酒应当把握适度原则,切忌酗酒、强迫性劝酒、酒后驾车等危险行为,避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同饮人间应相互照顾,对醉酒者应妥善处置。同饮人对醉酒者负有帮扶、照顾、护送义务,如劝阻酒驾、安全护送并交由家属照顾等,当醉酒者出现明显身体不适时还应及时送医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