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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盗窃团伙辗转十多省市涉案500余万元终落网
来源:记者 谢晴雨 通讯员 张莉 阅读量:10000 2025-04-10 17:34:18

本网讯(记者 谢晴雨 通讯员 张莉)以王某某、仁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辗转安徽、江苏、湖南、湖北、辽宁、甘肃等全国10多个省市,流窜作案疯狂盗窃,盗窃金额高达500余万元。4月10日,记者从庐江县人民检察院获悉,目前,该起特大盗窃案一审判决已生效,被告人王某某、仁某某等13人与倪某某、薛某某分别因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十四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21年起,王某某、仁某某二人多次纠集黄某某、陈某某等人在安徽、辽宁、湖北等地寻找废旧商场、超市、厂房伺机作案,并通过百度搜索“方舱医院”“法拍厂房”等关键词,锁定作案目标,盗窃电缆线、铜板等。该团伙成员分工明确,从提供、租用车辆、纠集成员、踩点望风,到寻找销赃对象、分配盗窃所得赃款等紧密配合。倪某某、薛某某明知是盗所得仍予以收购。三年间,该团伙盗窃金额高达500余万元,倪某某、薛某某收购电缆线、铜板即达490余万元。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王某某、仁某某等1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倪某某、薛某某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