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分手盗刷银行卡 防范亲密关系中潜藏的财产风险
来源:记者 谢晴雨 通讯员 李智慧 阅读量:10000 2025-04-10 09:44:56

本网讯(记者 谢晴雨 通讯员 李智慧)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支付方式的便捷可能也暗藏着财产风险。恋爱中,一方为表达爱意,将自己的银行卡与对方账号绑定,分手后,未及时解绑,被对方盗刷七千余元……4月8日,记者从巢湖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该案当事人已被行政处罚。

2023年底,余某某用手机登录某平台购物时,因其前男友的银行卡未与余某某账号解除绑定,便先后使用该银行卡在某平台购买了一台苹果手机、沐浴露等财物,共计支付人民币七千余元。案发后,余某某主动至巢湖市公安局投案,并退还全部盗刷钱款。2024年10月,公安机关以余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认为余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的情节,对余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同时,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对余某某作出行政处罚。根据检察意见的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余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检察官提醒,在恋爱关系中,涉及财务需谨慎对待,防范亲密关系中潜藏的财产风险。分手后,主动分享账户密码或绑定银行卡的一方应及时修改密码、解除银行卡绑定,避免“人财两空”。另一方也应理性对待,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不可因怨恨、贪图小利等心理作出违法犯罪行为。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