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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上头”电子烟 一男子获刑
来源:见习记者 谢晴雨 通讯员 陈晓曼 阅读量:10000 2025-04-07 15:28:51

本网讯(见习记者 谢晴雨 通讯员 陈晓曼)4月3日,记者从巢湖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期,该院经办了一起涉及“上头”电子烟的贩卖、运输毒品案件,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2024年10月,马某某在某短视频APP上刷到一段吸食电子烟的视频,视频下面的留言区暗示有“上头”电子烟出售,可以添加微信购买。马某某添加对方好友后,很快,对方通过微信电话联系马某某,并且宣称手上的“货”不是普通的电子烟,而是添加了“YT”(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可以很快“上头”,但是可以“过检”,规避警方检查。出于好奇,马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3个“上头”电子烟烟弹。然而,当天下午收到货时,马某某发现仅收到一个烟弹,且微信已被对方拉黑。

感觉上当受骗的马某某立即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发现该案并非普通的诈骗行为,如果烟弹中确实含有依托咪酯成分,则可能涉及毒品犯罪,在批评教育马某某的同时立即将马某某提供的烟弹送检。经检验,烟弹中检出美托咪酯成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侦查发现,刘某某原本计划出售假“上头”电子烟实施诈骗,出售给马某某的电子烟烟弹被他人吸食过,且仅剩少量烟油,刘某某甚至将开塞露加入烟弹后通过顺风车送货。2025年1月,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巢湖市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刘某某明知依托咪酯、美托咪酯被列为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向他人出售、运输,虽然其广告提及的毒品种类与实际不同,但不影响罪名的成立。检察机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向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院指控罪名及量刑建议,以刘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介绍,贩卖、运输毒品罪是指贩卖、运输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此外,检察官提醒,依托咪酯、美托咪酯分别于2023年10月1日、2024年7月1日正式被列入我国精神药品目录进行管制,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持有、吸食等行为依法被认定为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利用顺风车、出租车、网约车等方式运输毒品,司机若明知货物性质仍帮助运输,可能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