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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糖药丸”藏猫腻 制售假药者被判刑
来源:见习记者 谢晴雨 通讯员 张瑶 阅读量:10000 2025-04-07 14:36:02

本网讯(见习记者 谢晴雨 通讯员 张瑶)以纯中药为幌子,生产、销售假药,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日前,记者从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获悉,一起跨越多省市、涉案金额500余万元的生产、销售假药案已判决生效。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等人有期徒刑11年10个月至拘役5个月不等的刑罚,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全案共处罚金1404万元。同时依法判处被告人支付赔偿金共计445万元。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据了解,吴某某在河南省某地,将四种中药及盐酸二甲双胍、格列本脲两种西药分别粉碎成药粉,按照一定比例混合制成降糖药丸,命名为“胰复康”,通过四处开设讲座,以宣传“胰复康”是纯中药的方式进行销售。

吴某某病故后,吴某甲伙同吴某乙、王某某,李某某伙同孙某某分别利用吴某某遗留的配方、场地、设备、原料、销售渠道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继续生产销售,销售金额共计500余万元。2022年12月至2023年10月,赵某某明知李某某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而购买并加价销售。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送检药品含有盐酸二甲双胍和格列本脲。

雨山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阶段提前介入,准确把握入罪标准,引导公安、药监形成统一的取证方向,及时固定言辞证据、物证、书证、电子证据等。在审查起诉受理后,该院精准认定犯罪数额。经起诉至法院,悉数予以认可。全案6人全部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

检察官提醒,用药无小事,消费者在购买药品和保健品时要提高警惕,应通过正规的渠道和途径进行购买,不能轻信所谓的“特效药”,如发现可能涉及销售假药等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