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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鱼抵债 变“拒不执行”为“我要履行”
来源:李美蓉 徐云飞 阅读量:10000 2025-03-11 16:37:02

“您好张法官,被告人已经将鱼运到我公司,我们过来申请撤诉。”近日,歙县人民法院审结今年首例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在刑事强制措施的威慑下,被告人化“拒不执行”为“我要履行”。

黄山某公司是一家以生产加工臭鳜鱼等特色农产品为主的食品企业。2021年12月至2023年11月,该公司与被告人高某就鱼类货物的买卖事宜达成合意,陆续向高某支付货款120万元,以及高某以采购鳜鱼需资金周转等为由借款70万元。然而,2022年12月起,高某拒绝履行供货义务,且拒不返还剩余货款及借款,黄山某公司遂将高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定高某欠黄山某公司155万元,分期支付。后高某未如期履行,黄山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高某既不履行还款义务,又不向法院申报财产,经罚款后仍拒不执行,甚至还玩起了“躲猫猫”,拒接电话,并使用其母亲身份信息注册微信账户进行大额收付款,隐匿有关履行能力方面的重要证据,情节严重。后黄山某公司以高某的行为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依法立案后,决定逮捕高某并由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刑事司法手段的强力震慑下,高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委托家属积极筹款筹物,通过“以鱼抵债”等方式履行了部分款项,并与自诉人黄山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黄山某公司对高某表示谅解,并自愿申请撤回自诉。

此案的审理是歙县法院通过有力司法举措保护当地特色产业、优化营商环境系列故事的续写,亦为通过刑事自诉打击拒执行为积累了一定经验。今后,歙县法院将一如既往地对拒执行为加大刑事惩罚力度,坚持“公诉与自诉并重”,提高打击效率,维护审判权威与裁判的效力,真正让拒执行为人付出应有的代价,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李美蓉 徐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