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是江苏某涂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判决书已收到,我的当事人想尽快把款项付清。”近日,歙县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法庭接到了这样一通电话,法庭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在判决生效前主动要求履行判决义务,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2023年7月3日和21日,黄山某材料公司的员工韩某某通过微信先后两次与江苏某涂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江苏某涂料公司向黄山某材料公司购买丙烯酸乳液,货款共计101000元。两份《销售合同》中均加盖了江苏某涂料公司的公章,江苏某涂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亦在保证人处签名并注明其身份证号码。后来,黄山某材料公司依约将货物送至《销售合同》中约定的送货地址并签收。同月,黄山某材料公司将总额为101000元的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江苏某涂料公司。2024年1月,双方通过微信对账尚欠货款数额及付款期限。因江苏某涂料公司未按约付款,黄山某材料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
第一次开庭时,江苏某涂料公司辩称未收到案涉货物,《销售合同》中加盖的公章非江苏某涂料公司的公章,保证人处李某某的签字也非本人签署,当庭否认了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向法庭申请对涉案印章进行司法鉴定。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妥善处理纠纷,承办法官依法将相关检材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案涉《销售合同》中的印章与江苏某涂料公司的印章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
非同一枚印章=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带着这样的疑问,承办法官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二次开庭。庭审中,承办法官围绕案涉《销售合同》的签订方式、微信聊天记录、送货记录、增值税发票等买卖合同关系能否成立的关键问题进行了查证,全面准确掌握案件事实。结合当事人陈述和在卷作证的证据,法庭最终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判决江苏某涂料公司支付黄山某材料公司货款10100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李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送达判决书的过程中,为了使当事人更加理解裁判结果,承办法官主动联系被告方,再次对当事人的陈述、法律规定、证据的认定规则、裁判规则等重点方面进行了再解释、再印证,并同步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在法官的耐心释法明理下,江苏某涂料公司主动与黄山某材料公司沟通联系,并于判决次日一次性将货款付清。
“案结”固然重要,“事了”才是根本追求。在接下来的工作中,经济开发区法庭将进一步做深、做实、做细判后答疑工作,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弘扬诚实守信,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贡献司法力量。(马雪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