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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3+4大合议模式”审理一起公益诉讼案
来源:张兰林 陈文 任梦溪 阅读量:10000 2024-10-14 10:08:40

濉溪县法院采用3+4大合议模式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益诉讼案件。

为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日,濉溪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陈某某在濉溪县老城经营早餐店。2023年10月6日,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濉溪县老城随机对陈某某餐饮店制作的油条进行抽检,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917毫克/千克,而国家标准为不超过100毫克/千克,陈某某制作的油条铝含量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陈某某对检测结果不持异议。后经县市场局现场检查发现,陈某某使用称量明矾(化学名称硫酸铝钾)的托盘破损,无法准确对所需明矾进行称重,陈某某凭感觉使用明矾,导致明矾超标。县市场局认为陈某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遂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公安机关立案后,将陈某某传唤到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整改,愿意承担惩罚性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起诉人濉溪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法判决陈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四千元,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一千元,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刑罚、赔偿、道歉不是最终目的,在此,承办法官提醒每一位食品行业从业者,食品安全无小事,在利益面前要遵守国家法律,严守食品安全底线,严把食品安全质量关,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舒心。(张兰林 陈文 任梦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