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省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把握法律法规的核心要义,提升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能力,促进依规管党治党、加强法治建设。日前,省直机关工委组织编写了《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部分)导读》,现予陆续刊发,供学习参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学习要点
一、《规定》概况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随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该《规定》,明确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规定》共13条,主要建立了三项制度:一是司法机关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制度;二是党委政法委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通报制度;三是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以及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责任追究制度。这三项制度紧密衔接,前后呼应,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二、《规定》的目的和意义
《规定》开宗明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规定》的出台,建立起了防止干预司法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了“红线”和“底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于贯彻党和国家司法改革精神,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排除外部对司法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规定》的核心内容
1.关于记录制度。在《规定》确立的制度体系中,记录制度是前提,是基础。《规定》要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可以防止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选择性记录,二是在案件出现问题时,可以倒查责任。
另外,针对实践中有的领导干部不直接出面,打着组织的旗号,或者授意关系较密切的人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现象,《规定》还明确,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2.关于通报制度。建立通报制度,是要将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实施干预行为的领导干部进行警示,同时也让其他人引以为戒。与记录没有范围限制不同,《规定》将通报的范围限定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形,并且针对实践中比较典型的违法干预行为,作了列举式的规定。主要包括:(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领导干部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3.关于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是对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领导干部的一种惩处,针对的是违法干预司法并且造成后果的行为,因此,适用范围比通报要小。关于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规定》主要明确了两种情形:一是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如实记录干预情况的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对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应承担的责任,该《规定》也予以明确。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4.关于领导干部范围。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四、《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干预和插手行为的规制
2023年12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包括干预和插手执纪执法活动该受到何种纪律处分进行了明确。《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可以说,《规定》的相关要求在《条例》中得到了更加严格的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一方面对于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而应受到纪律处分的适用对象,不再局限于《规定》所称的领导干部,而是扩大到全体党员干部。另一方面,对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的行为进行了规制。
五、抓好贯彻执行
一要深化教育引导。各级党组织要以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加强《规定》学习教育,把贯彻落实《规定》与《条例》一起,作为坚定不移推进正风肃纪反腐的有力抓手,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学习掌握《规定》要求,维护《规定》的严肃性,养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
二要坚持领导带头。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权力观,坚持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带头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立起示范导向,切实以表率作用维护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促进司法公正,营造海晏河清的司法环境。
三要严格责任落实。相关单位、部门要不折不扣落实“应录尽录、规范填录”要求,确保所有干预插手行为都如实记录在案,对发现、查实的违法干预插手行为的典型案例,要及时进行通报;纪检监察机关要通过记录、接收举报、控告、违纪违法案件倒查等途经,发现违规干预插手行为和不履行记录或不如实记录案件线索,严格依照《条例》进行问责,倒逼《规定》严格执行,确保各级明责知责、担责尽责。(省检察院检务督察部副主任 张红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