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一年前,我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近日,由于我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公司决定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的公司,能够随之停止我的工伤保险待遇吗?
读者:高媛媛
高媛媛读者:公司不能随之停止你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即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必须符合所列三种情形之一。与之对应,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因不属于停止工伤待遇的情形,故不能作为停止工伤待遇的依据。更何况解除劳动合同与已经存在的工伤没有因果关系,工伤员工所承担的只是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并不能否定其之前已经存在的工伤。本案自然也不例外。正因为公司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决定了公司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继续担责,即“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