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淮南市谢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成功援助了一起女性职工因怀孕而被就职单位逼迫离职的案件,并帮助受援人李某某获得应有经济赔偿。
李某某,女,32岁,于2023年1月30日入职于淮南市某房地产公司。因李某某缺乏法律意识,未要求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仅就工作岗位、工资薪酬与公司做好了口头约定。工作期间,李某某勤勤恳恳地在工作岗位工作,为公司创造了不少业绩,但公司并未按约按时向李某某发放工资,甚至在法定节假日期间都安排李某某上班并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2023年10月9日,李某某因怀有身孕书面向公司提出产假申请,公司不但不同意甚至多次口头要求李某某“自愿辞职”。
为维护自身作为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李某某来到了谢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遂为其指派了对劳动争议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承办本案。
援助律师经与李某某多次交流沟通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李某某就职的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安徽省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李某某有权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绩效工资、生育产检费用及生产医疗费、产假期间的工资等费用。本案在援助律师的努力下最终得到胜诉判决,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向李某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38500元,产假期间工资损失14933元,产前检查费及生育医疗费5000元,加班工资1609元,业绩提成2465元,以上合计62507元。李某某对本次援助非常满意。
本案提醒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不得随意解雇孕期女职工,应该积极保护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合法权益。谢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始终坚持为民服务的理念,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开通“绿色通道”,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李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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