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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的债务在离婚后如何偿还?
来源:潘家永 阅读量:10000 2024-08-01 15:58:53

编辑同志:我与前夫王某共同生活期间,曾由我出面向朋友小吴借款6万元用于购车。我与王某在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书约定这6万元欠款由王某负责偿还。最近,小吴联系我让我还款,我则让他去找王某要,可小吴不肯,说当时是我找他借的钱,必须由我来负责还。请问,我可以拒绝小吴的请求吗?

读者:章方艳 

章方艳读者: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据此,你与王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6万元欠款由王某负责偿还,这种约定对你们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你们的这个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离婚协议书中约定6万元欠款由王某负责偿还,但这种约定对债权人小吴没有约束力,小吴既可以要王某还钱也可以要求你来还。所以,面对小吴的还款要求,你是不能拒绝的。(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