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2021年1月,我与李某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男孩。婚后我们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于2024年1月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我们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载明:由李某抚养孩子和独自负担抚养费,我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离婚后,我多次试图到李某家探望孩子,但均被李某以我已放弃探望权为由而拒绝。请问,我现在对放弃探望权感到后悔,该怎么办呢?
读者:冷寒梅
冷寒梅读者:你仍然有权探望孩子。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由于父母离婚后,双方与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仍然存在,因此,父母双方对子女仍要承担义务并享受权利,其中包括探望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方式探望子女的权利。从权利性质上看,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双方与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既不能放弃也不能剥夺。
本案中,离婚协议中有关你放弃探望权的约定为无效条款,是不能算数的。鉴于前夫李某拒绝你探望孩子,你现在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就你探望孩子的方式、时间等事宜进行判决。(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