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原是甲公司的销售经理,公司与我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我从甲公司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甲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和投资与甲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甲公司按月向我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3500元;我如若违约,须支付违约金10万元。任职3年后,甲公司以我不能胜任销售经理为由,将我直接解雇,并自认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我支付了赔偿金3万元。我认为,由于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我离职后不必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请问,我的认识对吗?
读者:祁方明
祁方明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该规定,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协议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这里的“解除劳动合同”,既包括用人单位的行为,也包括劳动者的主动行为,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行为;既包括合法解除也包括违法解除。只要出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竞业限制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
本案中,甲公司违法解雇你后,已承担了支付赔偿金的法律后果,而且你们双方也没有作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因此,你在被解雇后仍然负有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的义务。(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