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郑女士经过1年的相爱后,就搬到一起过起了“夫妻”生活,至今已有3年时间。同居期间,我们置办了一些家产。现在,因诸多因素导致我们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分手。由于双方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意见不一,我想起诉到法院处理。可有人认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故对由此产生的财产分割纠纷法院也不会受理。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读者:李学政
李学政读者:这种说法是不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条规定表明,虽然同居关系的解除问题法院不受理,但当事人对于同居关系导致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的争议,则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因此,你与郑女士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就你们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依法审判。(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