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同事方大姐和邻居到超市购物,在收银台付款时被保安拦住,后者在众多顾客面前声称怀疑方大姐偷了超市商品,并把她拖到办公室,强迫其脱掉外衣进行搜身,在未找到超市商品后才予以放行。请问,这种情况下,方大姐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读者:顾青青
顾青青读者: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作为一编,体现了公民人格尊严的重要价值所在。该法第九百九十一条、九百九十五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其中人身权益主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尊严与人身自由等权利。而且在行使上述权利时不受诉讼时效的制约。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进一步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由此可知,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功效,一方面责令经营者对消费者的精神损害予以物质补偿,对其创伤施以缓和补救;另外一方面借金钱支付的形式,惩罚其严重侵权行为,以维护消费秩序。因此,商场强制对方大姐搜身的行为,侵害了其人格尊严,造成了精神创伤,依法应予以赔偿。(盛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