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前几天,赶上商场搞促销活动,我便在某商场购买了某品牌电热水器一台,后商场发现该批次热水器存在进水口漏水、渗水,水管弯头帽开裂、喷水等现象,明显存在质量缺陷,遂发通知召回该款已售的热水器。我也收到了召回通知。请问,依照法律规定,召回过程中产生的运费、交通费等必要费用是否应由商场承担?
读者:沈思思
沈思思读者:我国产品召回制度最早始于汽车产品,而后在儿童玩具、食品药品等方面逐渐推进到所有产品领域,有力地将损害救济提前至损害预防,最大化地减小了缺陷产品可能对消费者带来的财产损失与人身危害。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条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的跟踪观察义务,对存在缺陷的产品有“停止销售”的义务,并且明确规定未积极补救或补救措施不力时,对“扩大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民法典还进一步规定,对缺陷产品进行召回时,生产者、销售者应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您在商场所购电热水器存产品质量缺陷,被依法召回,商场应当承担电热水器召回过程中产生的运费等必要费用。(盛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