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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体验消费后 必须购买吗?
来源:盛红梅 阅读量:10000 2024-07-23 16:24:52

编辑同志:前段时间,我家小区门口的超市推出化妆品试用买卖促销活动,张贴的宣传海报显示,消费者在试用期间没有任何费用。我有点心动,便选择了一款价值800元的化妆品,并签订了试用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限为10天,试用期届满,如果对化妆品满意应支付价款,如果不满意应当返还。我拿回家试用几天后,感觉不适合自己的肤质,想退货但怕商家不同意。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能将化妆品退回吗?

读者:杨娟 

杨娟读者:您可以将化妆品退回。您与超市签订的合同为试用买卖合同,属于特种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者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时下,越来越多的商家以“试用买卖”的营销模式推销商品,以此吸引消费者,加深用户体验感,从而达到提高产品购买率的效果。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这就是说,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限内,买受人应当作出对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即买受人享有对标的物购买与否的选择权,他人不得干涉。意思表示的方式没有特定的要求,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口头认可指买受人向出卖人直接表达对标的物认可的意思表示。书面认可指买受人以书信、传真、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表示认可标的物。(盛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