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隐瞒妻子,向“第三者”赠送巨额财物,妻子可以要求返还吗?7月10日,记者从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陈某结识被告孙某,并发展为情人关系。自2018年至2023年期间,陈某共计向孙某转款40余万元。原告张某发现陈某与孙某的关系后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返还不当得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未经配偶同意且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与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且有违公序良俗,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陈某赠与款项的行为认定无效,孙某应返还受赠财物。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平等处理原则,与另一方协商并得到另一方的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法院裁判此类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侵害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应认定无效行为,保护了婚姻中无辜的受害人,维护了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该裁判也警示大家,超出合理边界的感情和有违公序良俗的赠与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记者 吴文珍 实习生 赵锡雅 通讯员 黄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