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所工作的公司决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时,露天作业的工人停工2小时,员工们觉得老板很有人情味,哪知,发工资时每人每天被扣除70元钱。对此,公司解释说,高温天休息或工作时间减少了,工资自然也只能按实际工作时间结算。请问,这种做法对吗?
读者:贾路
贾路读者: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这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显然,该公司决定高温天气下缩短工作时间2小时,是其应尽之责,并非是对劳动者的恩赐。
而且,《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还特别强调:“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显然,该公司减发员工的工资是错误的,属于克扣工资的性质。你们有权要求补发,如果公司拒不补发,员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维权。(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