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3个月前的一天下午,我和林某等人通过球友群相约一起打篮球。打球过程中,在林某进攻我防守、双方互相对抗时,我不小心将林某绊倒,导致其小腿骨折,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约6万元,林某要求我赔偿其中的一半。请问,我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读者:赵春光
赵春光读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条款确立了自甘风险制度。
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受害人作出了自愿承受一定危险的意思表示,通常是将自己置于具有潜在性的危险状态之下。第二,这种潜在的危险不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也不是公序良俗所反对的,且此种危险通常被社会所认可存在或者难以避免的。例如,参加篮球运动一定会存在冲撞,参加足球运动必然有铲球等。第三,造成损害的其他参加人的行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本案中,林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篮球运动的危险应当具有充分的认识,其自愿参加该项活动,属于自甘风险行为。林某运球进攻,你进行防守,系正常的竞技行为,虽然你在防守时不小心将林某绊倒,但也难以说明你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除非林某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你对于损害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林某无权要求你承担赔偿责任。(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