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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婚后出租 所收租金应属共同财产
来源:潘家永 阅读量:10000 2024-07-10 20:24:23

编辑同志:我和祁女士结婚近十年,现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双方对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没有什么争议,唯独对我婚前的一套房子在婚后用于出租而产生的租金存有争议。祁女士认为该笔租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我认为,这个房子是自己的婚前财产,租金自然归我个人。请问,我们哪一方的认识是对的?

读者:常亚伟 

常亚伟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孳息是指由原物或权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例如,果树上结的果实,银行存款得到的利息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所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劳动或管理等无关。例如,婚前收藏的字画在婚后因收藏市场的繁荣而价格上涨等。

与自然增值相对的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主动增值,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动增值是指对财产付出劳务、投资、管理等智力和劳动所产生的增值,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无关。本案中,你个人房产在婚后出租所取得的租金应当属于主动增值之列,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房屋出租期间,你对出租房屋负有相应的管理、维修等义务,租金的获得需要投入一定劳务。显然,在你们双方离婚时,祁女士有权要求将租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