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已年逾七旬,早年未娶,只是收养了一个男孩。在我的抚养下,养子早已成家立业。几年前,在我生了一场大病后生活自理能力下降,需要养子的照料和慰藉,可他不但不尽赡养义务,还时常侮辱我,导致双方断绝往来。如今,我的日常生活由侄女照料。我现在想与侄女协商,在自己“失能失智”后由侄女做我的“主心骨”,帮我处理一切事务。请问,这在法律上可以吗?
读者:赵国平
赵国平读者:你的想法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该条设立的是意定监护制度。设立意定监护后,被监护人在失智失能下的日常监护、因疾病需要手术签字、临终关怀监护及后事等,都由意定监护人承担、办理或协助办理,从而使被监护人的民事权利得到保护。(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