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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治报 阅读量:10000 2024-07-01 11:30:25
点击下载: 2024年7月1日公告

公告

(2024)皖0123民初6228号

  安徽励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神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24年7月1日

公告

  裴娟:本院受理原告铜陵金大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裴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4 )皖0705民初1849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2024年7月1日

公告

(2024)新0102民初3845号

  聂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张浩与聂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0102民初3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聂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浩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聂海燕自2024年2月21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20000元为基数向原告张浩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邮寄费40元,合计诉讼费340元,由被告聂海燕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7月1日

公告

  安徽文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已审理申请人刘英明与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一案(皖马(雨山)劳人仲裁【2024】32号)。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劳动仲裁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安徽文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刘英明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0元、护理费1799.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53760元,合计215999.2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马鞍山市雨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1日

遗失声明

  枞阳县公安局民警张施马(警号079389)遗失人民警察警官证,声明作废。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