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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后,出借人竟隐瞒事实再起诉
来源:安徽法治报全媒体中心记者 徐奥萍 通讯员 蒋晓雨 阅读量:10000 2024-06-28 09:24:09

一笔68万元的借款,在以两套100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抵债后,欠款人却再次被诉至法院要求还款付息。然而,作为被告的安徽某房产公司竟对“以房抵债”的事实全然不知,按照判决如数支付相应借款和利息,直至一年后才发现。近日,记者从庐江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依法制发再审检察建议,精准监督一起民事虚假诉讼,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执行回转裁定。

2013年9月23日,安徽某房地产公司因资金周转之需,先后四次向其员工周某借款68万元并约定利息。2019年8月,周某将该公司起诉至庐江县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借款6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020年10月16日,经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安徽某房地产公司偿还周某借款6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相应诉讼费。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安徽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相应借款及利息。

直到 2021年,该公司在核查账目时竟发现,早在被诉至法院之前,已将公司名下两套房产抵偿借款68万元及利息给周某,双方借贷关系已消灭,但因为公司管理不到位及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未及时发现抵偿事实。该公司随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021年10月11日,该公司向庐江县公安局报案的同时,向庐江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庐江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调取原审卷宗、庐江县公安局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抵偿房屋明细表等证据材料,并依法讯问当事人。经全面审查查明,周某曾为安徽某房地产公司职工,工作期间,该公司因资金紧张向其借款68万元,2015年,该公司决定将所开发的房屋用于抵偿借款,周某遂选择两套100平方米的房子抵公司所欠4笔借款68万元,此后,这两套房子被周某出售。2019年8月,周某隐瞒此4笔借款已被房屋抵偿的事实,向庐江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徽某房地产公司归还借款。庐江县人民法院开庭时周某到庭诉讼,安徽某房地产公司因公司管理不到位及人员变动等原因,不清楚四年前以房抵债的情况,遂未作相应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周某在借款已得到偿还的情况下仍然提起诉讼,明显违反诚信原则。2022年1月27日,庐江县检察院以存在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法定监督的情形,且涉嫌虚假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情形,向庐江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22年12月8日,庐江县人民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并裁定庐江县人民法院再审。2023年7月12日,庐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庐江县检察院出庭宣读再审检察建议书。2023年7月27日,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周某诉讼请求。

再审判决生效后,执行一直未获得明显进展,安徽某房地产公司遂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检察机关及时跟进,通过与执行法官联系详细了解执行情况,督促法院及时执行回转。

经查,由于周某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近日,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并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庐江县检察院也将持续跟踪监督执行进度。(安徽法治报全媒体中心记者 徐奥萍 通讯员 蒋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