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安徽法治报全媒体中心记者 徐奥萍 通讯员 张昂)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应切实承担起家庭教育的责任。日前,肥东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校园霸凌案,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训诫教育,同时向其父母讲解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监护人深刻反思。
针对该案件,肥东县检察院与校方、县公安局、团县委、县妇联、县教育体育局、未成年人父母进行深入座谈,检察院未检干警结合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生活经历、犯错原因等,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了训诫和殷切教导,责令其定期报告活动情况,引导其做好自我管理,提升法律意识。同时,未检干警向涉案未成年人家庭详细讲解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教育指导方案,指出父母应该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多考虑教育方式,细心观察孩子的细微变化,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引导;在家庭教育中,避免使用暴力,要对孩子进行有效的生命教育、尊严教育、敬畏教育,多与孩子交流,倾听他们的内心,体会他们的感受,以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保护涉案未成年人顺利回归正常生活。
据悉,此次也是肥东县首次联合发出训诫令和家庭教育指导,双管齐下,以检察力量压实家庭教育责任。肥东县检察院也将继续认真履行检察职责,着力解决监护人主体意识不强、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家庭成员法治意识淡薄等问题,进一步推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为未成年人构建健康、文明、和谐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检察官说法:校园霸凌是一种严重的青少年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明确规定,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属于严重不良行为。对此,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未成年人予以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严重情形下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