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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跳单” “跳”不了中介费
来源:安徽法治报社全媒体中心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黄晨一 阅读量:10000 2024-06-12 15:16:14

本网讯(安徽法治报社全媒体中心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黄晨一)跳过中介与卖家私下成交或另选择中介成交,俗称“跳单”,但中介费是否能“跳”呢?6月12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2020年,买方黄某、郑某在某中介公司进行居间服务的情况下,与卖方马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黄某、郑某向马某购买房屋,同时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当日支付定金5000元,双方自行交接定金。当日,某中介公司收取马某的房产证。后该公司一直跟进上述合同的履行,指导并催促黄某办理贷款预审等相关手续。马某于2020年5月与该公司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载明马某与某公司约定,若卖方解除合同后再与黄某、郑某或其直系亲属交易本房屋,则视为卖方违约,须赔偿某公司中介服务费3000元,及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某中介公司收回马某一切原合同并退还马某房产证。

然而,马某、黄某、郑某又与另一房屋中介公司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黄某、郑某向马某购买其房屋,黄某、郑某在过户前向居间方支付佣金12000元、中介服务费5000元。2020年5月28日,黄某、郑某与马某完成网签《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备案。某中介公司知晓此事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经某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与马某达成购房协议,并签订了相关居间合同,应属合法有效。但因黄某拖延支付房屋价款,出卖人马某解除了双方买卖合同,导致合同终止履行,同时黄某又与其他房屋中介机构达成居间协议,支付少量中介服务费,再次以同等价格与马某交易同一处房产,明显属于“跳单”行为。某公司作为居间人已经积极履行居间合同约定的大部分服务内容,在前期合同履行中并无明显过错,也无重大过失,黄某应当支付某公司前期投入的合理费用。法院综合考虑某公司的工作成本及双方对中介服务费的约定,判决黄某支付某公司中介服务费1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