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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情报告】住宅电梯发生故障找谁修?安徽明确!
来源:安徽法治报全媒体中心记者 徐奥萍 阅读量:10000 2024-06-12 11:52:12

本网讯(安徽法治报全媒体中心记者 徐奥萍)住宅电梯发生故障后,该找谁修?按什么程序组织维修?6月11日,在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何以文对此进行了解答。据介绍,根据《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电梯使用单位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负责。对于住宅小区内的电梯,一般情况下,多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是电梯使用单位。当住宅电梯出现故障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住宅电梯应急维修改造更新工作办法》组织实施维修改造更新,保障电梯运行。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维修。


何以文介绍,当电梯出现故障时,电梯使用单位立即组织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机构等有关单位进行现场勘验并形成结论,制定维修改造更新工作方案,报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相关业主公开。维修改造更新工作方案至少包括项目内容、费用预算、列支范围、资金拨付进度等。


电梯使用单位持经审核同意的维修改造更新工作方案以及借款申请(借款人为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列支申请。对符合要求的申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应急备用金专户管理银行,依照电梯施工方案载明的资金拨付进度,将资金划转至电梯施工单位。

项目完工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业主代表进行验收,签署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和费用向业主公示。如果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在公示期限内提出异议的,电梯使用单位应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发生故障后,如果不予响应和处置、不及时组织维修改造更新,或在指定时间内不履职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