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入职某公司做销售工作,所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底薪+提成,若未能够完成基本销售定额,公司不支付底薪。不料,我虽然是加班加点努力工作,但头一个月仍是“零业绩”。结果,公司以有约在先为由拒付工资。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赵元圆
赵元圆读者:一方面,底薪作为保底工资,是不受工作量或绩效影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之规定,你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必须支付给底薪。另一方面,底薪与最低工资标准是两个概念。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的功能是保障劳动者及其扶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它仅与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对应,与其他因素无关,不能把加班费、津贴和提成等计入其中。因此,劳动合同约定的底薪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如果约定的底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那么你有权要求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潘家永)